**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或财产流失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及时性、保全性、执行性等特点,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住所地: 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住所地: 联系方式:**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享有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财产价值:**保全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有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请按照时间顺序逐一列明主要证据,包括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据指向、证据证明力等。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被申请人有隐匿、毁损重要证据行为,导致案件证据灭失的可能;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其他有必要阻止被申请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财产保全情形。**申请保全的具体范围**
财产类型: 具体的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财产价值:**申请保全的金额**
申请保全的金额不得超过可能受到损害的数额。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为:**保全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式: 查封: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封存,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处分或转移;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从被申请人处提走并予以保管; 冻结:将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票等财产冻结,禁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转、支取资金或者出售股票等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
申请人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形; 被申请人有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情形; 被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 其他有必要阻止被申请人实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申请人保证**
申请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止因诉前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金; 抵押物; 第三方担保。**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备注:**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一式二份以上,一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留存备查。 2.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3.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应在受理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等诉前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