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等优点,但仲裁程序中存在一定的时效性,申请人往往担心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或处置财产,导致仲裁胜诉后难以执行。因此,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而言,《仲裁法》第21条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争议标的物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等细节问题作具体规定,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仲裁程序中民事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中民事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恶意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有关财产有能力在保全解除后返还原状或赔偿损失的;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使仲裁裁决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 其他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对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当审慎,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中民事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保全时,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保全目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或者其他有效方式。
其中,比较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是指仲裁庭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登记为无法处分的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扣押:是指仲裁庭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具备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直接扣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冻结:是指仲裁庭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票、有价证券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禁止转让:是指仲裁庭禁止被申请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转让或者处分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庭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保全裁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庭申请复议。仲裁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复议申请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或者撤销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仲裁庭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了,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仲裁庭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是仲裁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庭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程序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实践中仲裁财产保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通过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