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域外是指为了防止财产的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并确保判决的执行,可以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中对域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执行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
(三)本案争议的标的物;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其他财产。"该规定并未限制保全财产的地域范围,因此可以对域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域外民事财产保全的形式与国内保全形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几种:
(一)冻结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动产;
(三)禁止处分不动产;
(四)禁止转让股权、债权等特定财产。域外民事财产保全的程序与国内保全程序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二)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三)裁定
法院准予保全的,应当裁定保全,并明确保全的标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四)执行
法院应当将保全裁定移送保全地法院执行。保全地法院应当协助执行保全措施。域外民事财产保全的效力从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生效,直至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或者保全期限届满为止。保全措施的效力仅限于保全标的,不得扩大至其他财产。
域外民事财产保全可以由以下几种情形解除:
(一)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且法院同意;
(二)法院认为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三)保全期限届满;
(四)保全措施的执行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
(五)保全措施明显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域外民事财产保全涉及以下争议:
(一)保全标准
域外财产保全的标准与国内保全标准是否一致存在争议;
(二)保全措施的执行
保全地法院协助执行保全措施的能力和意愿对于保全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三)保全的效力
保全措施的效力是否仅限于保全标的,还是可以波及其他财产存在争议;
(四)保全的解除
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是否与国内保全措施一致存在争议。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和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域外民事财产保全将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今后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
(一)保全标准的统一
制定统一的保全标准,明确保全的条件和范围;
(二)保全措施执行的加强
加强保全地法院的协执行能力,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三)保全效力的扩展
探索保全措施效力的扩大,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全的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