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律机关为防止当事人一方不知去向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法院扣留是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但其是否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在实务中有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法院扣留的性质、特点和作用,探究法院扣留是否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因诉讼需要且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藏的涉案财物采取的一种強制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扣留:
1. 诉讼请求的标的物; 2. 依法应当保全的证据; 3. 查封、扣押的财物。法院扣留的性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 强制执行性:法院扣留是由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并非当事人自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临时性:法院扣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原则上在诉讼结束后应当解除扣留。 3. 制裁性:法院扣留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和不便,起到一定的制裁作用。**法院扣留的特点**
法院扣留具有以下特点:
1. 裁定性:法院扣留须经法官依法裁定才能执行。 2. 附随性:法院扣留一般附属于诉讼程序,随着诉讼的进行而进行。 3. 广泛性:法院扣留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4. 保全性:法院扣留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藏涉案财产,具有保全的作用。**法院扣留的作用**
法院扣留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1.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藏诉讼请求的标的物和证据,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2. 实现金钱给付判决:法院扣留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作为执行金钱给付判决的依据,确保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3. 维护债权人权益:法院扣留可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扣留是否属于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法院扣留是否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法院扣留的强制性、临时性以及目的性。其中,强制性是法院扣留与财产保全措施的一大区别。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采取查封、冻结等方式,而法院扣留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扣押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临时性方面,法院扣留原则上在诉讼结束后应当解除,而财产保全措施则可以在诉讼终结后继续执行。目的性方面,法院扣留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更为广泛的,包括实现金钱给付判决、维护债权人权益等。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法院扣留被认为是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涉案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不动产、动产采取扣留措施的,适用本法有关查封的规定。”该规定表明,法院扣留与查封都属于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法院扣留虽然在性质、特点和作用上与传统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一定差异,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涉案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具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属性。因此,法院扣留可以被认为是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