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财产转移、变卖、毁损、灭失,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得以实现。
**财产保全的冻结范围**
财产保全的冻结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
(一)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住房;
(三)属于被执行人职业必需的物品;
(四)被执行人的采暖、照明、用水、做饭等日常生活必需的燃料、物品;
(五)被执行人用于接受教育、医疗必需的生活费用;
(六)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津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终结后或者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后自行解除。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一)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解除保全。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解除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转移、变卖、毁损、灭失的**
财产保全解除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转移、变卖、毁损、灭失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被执行人恢复原状;
(二)责令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三)司法拘留;
(四)罚款;
(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追究刑事责任。**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并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财产一定是债务人的财产,被保全的财产所有权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来认定。
(三)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一定不承担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仍需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总结**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用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法律意义,在必要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