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案件中财产保全工作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实现生效判决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重点阐述群体性案件财产保全的特点、适用情形、申请程序和执行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群体性案件中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群体性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是多人,则应当列明具体人数);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数额和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材料清单。人民法院对群体性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财产保全的有效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和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隐匿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特殊财产保全措施:
责令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涉案的物品、资料和场所; 限制出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异议申请,并在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群体性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包括:
丧失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申请解除; 法院认为不必要继续保全的。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执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