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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06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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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指南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是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或不予执行后,向有关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审查的程序。妥善掌握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的流程、要点和技巧,对于当事人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全面解析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的法律依据、流程、审查要点和实务建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申请保全前,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不及时保全会导致财产损毁或者转移的紧急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复议流程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因保全被驳回或不予执行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 自收到驳回或不予执行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为驳回或不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

复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书》; 复议机关审查受理; 复议机关对该保全裁定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要点

《规定》明确了复议机关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重点要点,包括:

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期满不履行的表现、提出保全申请的及时性;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是否过分; 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是否适当; li>保全采取实施及解除时是否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为了提高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的成功率,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实务建议:

收集充分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以及申请人权利受损的事实。 及时申请复议:自收到驳回或不予执行裁定之日起10日内及时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期限将导致丧失复议权。 明确复议请求:在《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书》中明确提出复议的请求事项,包括请求变更、撤销或维持原裁定。 制作充分的法律论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充分的法律论证材料,阐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积极举证质证:在复议过程中积极参与举证质证,提供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并对复议机关提出的质疑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掌握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的法律依据、流程、审查要点和实务建议,当事人可以在驳回或不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况下,及时行使复议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审查工作,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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