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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收费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6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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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收费标准规定

一、保全财产的收费范围

保全财产的收费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维护、变价的费用; 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收费标准

### 2.1 查封、扣押收费标准

查封、扣押时,按被查封、扣押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费用: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0.1%收取;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08%收取;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06%收取;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04%收取。 ### 2.2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的收费标准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按每次收取下列费用: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00元;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取200元;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500元;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收取1000元。 ## 三、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维护、变价的收费标准 ### 3.1 保管保管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按被保管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保管费:

保管期限为一个月内的,按0.2%收取; 保管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按0.1%收取。 ### 3.2 维护维护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维护,按维护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

### 3.3 变价变价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变价,按变价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变价费: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0.5%收取;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4%收取;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3%收取;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取。 ## 四、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

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

评估费; 拍卖费; 仓储费; 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交通费、差旅费; 诉讼费、律师费。

五、特殊情况下的收费规定

### 5.1 对低收入的申请人减收或免收费用

对低收入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或免收保全费用。

### 5.2 对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收费规定

对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恶意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六、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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