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收费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维护、变价的费用; 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查封、扣押时,按被查封、扣押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费用: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0.1%收取;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08%收取;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06%收取;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04%收取。 ### 2.2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的收费标准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按每次收取下列费用: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00元;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取200元;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500元;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收取1000元。 ## 三、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维护、变价的收费标准 ### 3.1 保管保管费用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按被保管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保管费:
保管期限为一个月内的,按0.2%收取; 保管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按0.1%收取。 ### 3.2 维护维护费用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维护,按维护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
### 3.3 变价变价费用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变价,按变价财产价值的下列比例收取变价费:
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0.5%收取; 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0.4%收取; 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3%收取;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取。 ## 四、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
评估费; 拍卖费; 仓储费; 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交通费、差旅费; 诉讼费、律师费。对低收入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或免收保全费用。
### 5.2 对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收费规定对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恶意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