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快执,全称财产保全快速执行,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期冻结和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快执适用于以下情形:
债务人已经履行或即将履行到期债务,但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债权人具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性,申请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或者罚款,但执行后不能实现债权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快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债权凭证; 债权人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符合适用范围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明确保全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期限。
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和动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被申请执行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异议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保全快执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债权实现: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执行标的的有效性。 防止纠纷扩大:及时有效地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防止债权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促进执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提前为执行腾出空间,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债权人讨债的时间和成本。在财产保全快执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保全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包括执行人员的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拍卖费等。 保全责任: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负有监督审查责任。如果因人民法院的过错造成执行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偿还。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快执。法院对李某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予冻结张某的银行存款。后经执行,李某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
财产保全快执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积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保全职权,及时、有效地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