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财产保全范围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因将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及时保全才能防止财产遭受损失的: 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一方当事人因其他行为致使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有必要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的标的物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从上述规定可知,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因诉讼或仲裁,为防止财产损失,需要保全的财产; 为保证判决执行,需要保全的争议标的物或相当财产;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保全的财产。二、工资是否属于财产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定期支付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工资属于劳动者的财产。
三、工资是否属于财产保全范围
对于工资是否属于财产保全范围,法院一直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工资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理由主要是:
工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如果被保全,将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劳动者通过劳动连续获得工资,即时执行难度较小,适用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不大。而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工资属于财产保全范围,理由主要是:
工资是劳动者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依法受到保护; 即使工资具有经常性,但仍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保全难度,例如劳动者主张放弃工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标的较大而工资较少; 财产保全不会完全禁止处分全部工资,可以采取限制转账、冻结等方式,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较小。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对财产保全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持有效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不予准许。但申请执行的是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房屋租赁费、物業費、車位使用费等具有給付性質的財產,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隱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现行司法实践
目前,各地法院在工资保全问题上的实践并不统一,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倾向于将工资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但对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和强度有较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限制转账、冻结部分工资等措施,以兼顾执行和保护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
六、结论
综上所述,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符合财产保全范围,但具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各方利益,既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又避免对劳动者生活造成过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