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法律赋予法院查封车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手段。
被执行人的车辆在判决生效前申请查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支付申请保全费收据 有关申请担保的材料 被保全财产状况及证据被执行人的车辆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查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申请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 有关申请查封的材料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查封的裁定。
法院作出准予查封的裁定后,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或车辆所在地,对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方式包括:
在车辆明显位置贴封条 加装车辆锁 扣押车辆钥匙 其他保全措施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解封、转移或变卖车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执行需要撤销查封的,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请求解除查封的申请书。法院审查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
查封车辆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具有重要作用。但申请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