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后,为保护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对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保管人是指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指定执行保全措施的个人或组织。
财产保全保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保管被保全的财产,防止其灭失或变质; 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指示,执行对财产的封存、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损害财产的价值或用途; li>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定期报告保管情况和财产使用情况; 保管结束后,及时将被保全财产归还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保管人负有谨慎、用心的保管义务,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由于过错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变质或价值下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许可,擅自使用或处分被保全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藐视法庭责任:未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拒绝保管或者擅自返还被保全财产,构成藐视法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下列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被保全财产的灭失、变质或价值下降;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过错,造成被保全财产的灭失、变质或价值下降;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指示有误,导致保管人出现过错; 保管人尽到了谨慎、用心的保管义务,但仍无法避免被保全财产的灭失、变质或价值下降。对保管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自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管人有过错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保管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第6条、第16条案例一:
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财产保全保管人。保管人收到法院裁定后,未经法院同意,擅自使用被保全财产。最终,被保全财产价值大幅降低。法院裁决,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仲裁机构在审理一起仲裁案件时,指定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保管人。保管人收到仲裁裁定后,对被保全财产尽到了谨慎、用心的保管义务。但在保管期间,突发地震,导致被保全财产灭失。仲裁机构裁决,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保管人的法律责任重大,其职责是保护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指示执行保全措施,并谨慎、用心保管被保全财产。如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指定保管人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管能力和信誉的人或组织,并对保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