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被申请人有此类行为。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支持其请求,且其诉讼请求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人民法院准许保全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自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计算,包括节假日。超过期限,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得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予以处罚甚至拘留。
财产保全可以依下列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证据应当充分。 申请应当及时,不宜超越诉讼时效。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恶意申请。 财产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申请人应当平衡利害关系,慎重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期限、执行和解除等规定,妥善运用此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