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再审程序期间,由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再审判决的执行。
再审中的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其性质是具有强制性和临时性的诉讼行为。强制性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上,临时性体现在再审程序结束后,财产保全措施随之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宣告再审判决或者决定再审之前,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条件如下:
存在再审事由,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再审判决难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出租、出借其不动产或者动产。 扣留被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福利金、承包款等收入。 其他保全措施。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对某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
再审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已经结束,无继续保全财产的必要,遂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