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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6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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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规定

一、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含义和性质

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再审程序期间,由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再审判决的执行。

再审中的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其性质是具有强制性和临时性的诉讼行为。强制性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上,临时性体现在再审程序结束后,财产保全措施随之解除。

二、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宣告再审判决或者决定再审之前,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条件如下:

存在再审事由,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再审判决难以执行。

三、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出租、出借其不动产或者动产。 扣留被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福利金、承包款等收入。 其他保全措施。

四、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受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审查和审查受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审查保全条件是否具备。经审查认为具备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通知书当事人执行。可以委托当事人自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执行。

五、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解除

再审程序结束后再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无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行为如果经查明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其他情形如果出现其他导致保全措施不再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再审中的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因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而致使再审判决难以执行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

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对某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

再审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已经结束,无继续保全财产的必要,遂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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