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离婚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
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共有财产,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离婚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情形,或有可能会实施此类行为。离婚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单独申请的方式提出。
通过诉讼申请: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单独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未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向法院单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单独申请时需要提供离婚诉讼证据材料。(一)单独申请程序: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保全请求、保全原因、证据材料等。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保全申请。 裁定: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是否准予保全做出裁定。法院准予保全的,将向被申请人发出保全令,被申请人应当停止处分、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二)通过诉讼申请程序:
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或者答辩状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裁定:法院在审查后,将对是否准予保全做出裁定。法院准予保全的,将向被申请人发出保全令。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常见的担保方式有:
预交现金或向法院指定账户汇款 提供具有履约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作抵押离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保全期限届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中已对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在申请离婚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收集:申请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有可能会实施此类行为。 准确描述财产:申请书中的保全请求中,应清楚地描述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及时申请:申请保全措施应该及时,在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迹象时,应尽快申请保全措施。 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决定申请保全之前,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能够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婚姻法》第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