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在以下时间提出: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资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势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 * 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保全。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判决宣告执行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条件与起诉前申请保全是相同的。
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在判决执行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此时申请保全的条件更为严格,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1、判决涉及金钱给付,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 * 2、判决执行将遭受重大损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无法弥补; * 3、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诉讼; * 2、当事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 * 3、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实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1、冻结银行存款、划拨和扣押其他资产; * 2、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 3、扣留、提取证据; * 4、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出境、禁止解散公司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书; * 2、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的事实; * 3、担保书或其他担保措施证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当事人应及时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撤销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当事人协商撤销,或者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 1、申请人撤回申请; * 2、案件撤销、终结或者判决不予保全; * 3、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保全; * 4、当事人提供其他担保; * 5、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具有错误。如果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行为合理,或者损失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1、申请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必要性; * 2、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 * 3、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避免错过保全申请时间; * 4、如果保全措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积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