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影响再审裁判的执行,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再审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再审裁判的顺利进行和执行。本文将对民事再审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查、执行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再审裁判的执行难以实现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由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向有再审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保全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审查标准:
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保全标的的范围是否适当 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合理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 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财产 指定专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并不得违反保全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再审裁判作出,或者再审申请被驳回的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的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需要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对再审裁判执行的妨碍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终结后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并对其处以罚款等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民事再审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 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适当,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保全措施,如实申报财产 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注重对再审裁判执行的保障民事再审财产保全是再审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再审裁判的顺利进行和执行。当事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审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