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或仲裁后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因此,在必要时,权利人应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涉及到两个方面,即诉讼或仲裁提起前的申请期限和诉讼或仲裁提起后的申请期限。
法律对诉讼或仲裁提起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在以下期限内申请:
を知った日から1年以内 権利が侵害されてから1年以内 権利を行使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日から1年以内超过以上期限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先行保全。”
也就是说,在诉讼或仲裁提起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如下:
准备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请求、保全原因、证据材料等内容。 提交申请书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获得批准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查封和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 其他必要措施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的,会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保全不必要的 诉讼或仲裁结束后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置财产的可能,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会批准。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或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 财产保全的措施不得超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的范围。 财产保全不等于诉讼或仲裁的胜诉,如果最终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