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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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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的规定

引 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做出预防性处置,以确保将来判决得到执行。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是指由担保人向法院提供定期存单,以保证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否则法院可以对担保人指定的存单予以扣划。

适 用 范 围

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危险。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居所不明,或者其财产处于逃避执行的状态。 其他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

申请 程序

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并责令担保人出具担保书,指定存单、金额、期限等担保内容。 担保人向法院提供相应金额的定期存单,存单须为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且须有担保人与法院的背书。 法院对存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担 保 人 资 格

存单担保中的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经济实力雄厚,能够为被保证的事项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 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出境名单。

担 保 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担保的标的和范围。 担保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担保的金额、期限和履行方式。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

存 单

做财产保全的存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为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且存期不得短于财产保全所需的期间。 存单的金额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数额。 存单上应当背书注明担保用途。 法院应当对存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存单的真伪、金额、存期等。

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担保人应当按照裁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存单提交给法院。法院应当将存单保存在指定的场所,并禁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

如果被告违反财产保全裁定,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法院可以按照担保书约定的方式,对担保人指定的存单予以扣划。扣划的数额不得超过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价值。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存单担保中的担保人承担承担以下责任:

保证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 如被告违反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书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担保人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存单,或者提供虚假存单,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存 单 的 解除

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诉讼终结。 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 法院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担保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

注意事项

在使用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存单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被担保数额。 法院对存单的有效性审查应当严格,防止出现虚假存单的情况。 担保人应当谨慎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免因违反担保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证据,防止滥用财产保全。

结 语

存单担保做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方式。通过对适用的范围、申请程序、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书、存单、财产保全的执行、担保人的责任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了诉讼秩序,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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