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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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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概论

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在仲裁程序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与程序

申请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有明显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可能,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明显可能;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申请程序: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 保全财产的方式和数额。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裁定是否予以保全的措施。

仲裁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货物、票据、有价证券,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设定或者处分特定财产。

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看管。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与解除

仲裁财产保全不是一项永久性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或解除: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确保履行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生效: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即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申请被撤销,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其他情形:仲裁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明显不适当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或解除。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并作出裁定。

赔偿责任

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但是,仲裁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严格适用,避免滥用。

. 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滥用职权或工作人员在实施仲裁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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