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合法、适当,并与待执行标的物的性质相适应。那么,财产保全不当有哪些方面呢?
(一)滥用冻结、查封措施
冻结、查封措施具有强制性,严重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适用应当谨慎。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和执行机关滥用冻结、查封措施,对不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风险的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受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不当冻结、查封财产
在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根据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标的范围,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财产。有的法院或执行机关不当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与待执行标的物无关的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执行机关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进行评估。有的执行机关未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信誉、以往违法行为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草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保全措施与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不匹配,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有限。
财产保全措施有多种方式,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提存等。在选择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待执行标的物的性质、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保全措施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选择最适当的保全方式。有的执行机关未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导致保全措施不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风险时,应当及时介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有的执行机关不重视财产保全工作,接到申请后不及时核查,不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性的,在执行程序终结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有的执行机关不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长期处于冻结、查封状态,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在不同执行程序中,可能涉及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法院或执行机关执行协调不力,重复对同一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过度冻结、查封,甚至超过待执行标的的范围,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人员在保全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然而,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保全经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当行为,影响保全效果。例如,有的执行人员在查封财产时,未经被执行人同意直接打开门窗,侵犯被执行人的住宅权;有的执行人员在冻结存款时,未依法制作冻结通知书,导致被执行人不知情而使用存款,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保全是执行环节的重要措施,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商业秘密。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有的执行机关未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泄露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也可能损害其信用和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当的方面主要包括滥用冻结、查封措施、风险评估不当、未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执行机关介入不及时、保全措施解除不及时、重复执行、缺乏专业水平、违反保密原则等。执行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保全风险,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依法、规范、专业地执行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