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仲裁是指众多权利人因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对同一被申请人或者同一标的请求权益的仲裁形式。为保障集体仲裁案件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集体仲裁中对个人财产保全的特殊流程。
集体仲裁中的个人财产保全包括以下范围:
已经被申请仲裁的财产 申请人明确主张、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根据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申请人明确主张、为履行仲裁可能产生的费用保存必要的财产在集体仲裁案件中,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集体仲裁申请人中的任何成员。
申请个人财产保全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可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已经向仲裁庭提交集体仲裁申请申请个人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与被申请人财产有关的材料 li> 申请费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提交个人财产保全申请。
2. 审查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仲裁庭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申请。
3. 实施保全仲裁庭裁定准予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交由有权执行的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 异议和复议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仲裁庭的保全裁定不当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者复议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原保全裁定。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应当解除个人财产保全:
不需要保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 仲裁裁决已经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在集体仲裁中申请个人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申请,以免错过保全时机 申请人应当关注仲裁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并及时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有权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保全程序的进展集体仲裁中的个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在必要时及时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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