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财产保全中心热线:0771-5588008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或执行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执行中财产保全: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南宁中院财产保全中心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负责财产保全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审查其合法性、必要性;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处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异议和被保全人的申诉; 配合法院其他部门开展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司法辅助工作。1. 准备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请求、保全标的物、保全措施请求等); 能证明保全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如欠条、借条、合同、判决书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 提交申请
当事人可以携带材料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或其他基层法院(需按照案件受理管辖规则确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还可以通过南宁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广西诉讼服务移动端提交电子材料申请财产保全。3. 审查受理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作出裁定不予受理。4. 裁定保全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后,将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准许保全的,将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 不准许保全的,将出具裁定书说明理由。5. 执行保全
法院将委托执行机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执行机构将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执行完成后,将向法院报备执行情况。1. 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申请被驳回; 诉讼程序终结或者执行完毕; 申请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院依职权解除。2. 异议处理
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后,法院将作出是否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1.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请求成立,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或予以准许。
2. 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会根据保全标的物的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方式,如查封、冻结、扣押等。
3. 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在诉讼或执行终结后,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如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被保全人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5. 财产保全中心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