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财产不够可以追加吗?
当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的线索,仅对被申请人已知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随着诉讼的进行,申请人可能获取更多的财产线索。那么,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吗?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应当与当事人请求的标的数额相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追加保全。二、司法实践
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保全的财产不够是否可以追加,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肯定意见
部分法院认为,追加保全是保全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允许申请人追加保全其他财产。 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执行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额相当。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已经执行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其保全申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保全期限内发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追加保全。"2、否定意见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追加保全是改变诉讼请求的实质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追加保全,法院不得强制追加。 例如: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案外人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执行申请人要求追加保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三、合理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追加保全: 1.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2. 诉讼过程中出现新的财产线索,且该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 3. 被申请人在案外另有其他较大财产,对诉讼结果有重大影响;申请人追加保全时,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保全财产与债务金额相当,以及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行为或其他追加保全的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在裁定追加保全时,应依职权审查证据,并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确保追加保全程序的公平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追加,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的证据是否充分; 2. 被申请人是否有恶意行为或其他追加保全的合理理由; 3. 追加保全对诉讼结果是否有重大影响。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权衡,妥善处理追加保全问题,既能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又能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