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避免执行困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是财产保全冻结。
财产保全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对于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冻结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保全冻结的期限相应延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全冻结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冻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除: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或裁定案件不成立。 保全期限届满。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回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冻结。
如果法院判决或裁定案件不成立的,保全冻结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全冻结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没有必要。 保全措施失当。 以其他方式担保能够实现请求。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冻结。
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冻结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监督。财产保全决定由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该院长复议。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认为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决定纠正,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财产保全冻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财产保全冻结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得滥用。 冻结的财产范围应当是与争议标的相适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冻结财产的必要性和保全期限。 利害关系人享有救济权,可以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或民事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规定:“财产保全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涉案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5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法院认为涉案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标的额,遂将保全范围缩小为200万元。
财产保全冻结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其冻结期限一般为六年,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提供担保等方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或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保全权,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