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敲诈勒索行为具有较强的侵犯性和欺骗性,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敲诈勒索案中财产保全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限期等相关问题,为侦查办案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开始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敲诈勒索罪作为严重刑事犯罪,满足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因此,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申请**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姓名、住所、案由、请求保全的财产清单以及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
**3. 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时,可以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的账户、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保全义务人对保全财产进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 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或者转移的财物 被害人的财物 其他应当追缴或者冻结的财物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保全的财产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涉案财产。《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后不得超过6个月。在敲诈勒索案中,保全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确定。
**1. 保全申请费** 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不能支付保全申请费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
**2. 保全执行费** 保全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如果被申请人不服冻结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保全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冻结裁定的,保全执行费由国家承担。
被申请人负有支付保全执行费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缴保全执行费。被申请人不能支付保全执行费的,由国家承担。
保全执行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保全执行费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财产保全是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措施。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侦查办案人员和司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期限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为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