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意义
仲裁期间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在受理仲裁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防止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转移而无法实现仲裁裁决,而采取的冻结或查封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措施。其目的是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条件
1. 存在重大、紧迫的损害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
3. 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方式
1. 冻结财产
- 银行账户
- 动产、不动产
2. 查封财产
- 动产、不动产
四、当事人申请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担保金额2. 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3. 送达裁定书
仲裁庭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
4. 执行保全措施
当事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保全措施。
五、仲裁庭依职权保全财产
仲裁庭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庭裁定立案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六、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保全条件已消失,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七、承担保全责任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如果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请求被驳回或者仲裁裁决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保全费、被保全财产利息损失以及被保全期间申请人未实际受到的相应利益损失。
2. 仲裁庭依职权保全的
如果仲裁庭依职权保全财产不当,造成损失的,被保全的财产所有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范围为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