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且具有隐藏、转移财产实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现实风险的; 一方当事人是特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现或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可能会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受到危害的;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或者尚未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但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得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請书中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数额; 申请的日期和签名。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的范围和方式确定具体执行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特定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期间,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申请人是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申请人胜诉后依法实现其权益的; 有证据证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财产保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 有其他弄虚作假、妨碍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行为的。申请人在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避免过度保全; 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一旦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及时予以赔偿; 注意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期限,避免超过法定期限而导致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失效;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拒不配合而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后,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冷静应对,及时了解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和范围; 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或者属于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情形; 可以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如认为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因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通过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但是,申请人应当谨慎使用此项措施,避免恶意滥用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