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措施,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做笔录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操作流程、证据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为读者解答疑问,提供实操指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供担保。该规定并未明确提及是否需要做笔录。因此,是否做笔录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以下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释义》(法释〔2012〕31号)第806条规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需要当事人到场陈述,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2〕15号)第1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该规定也并未明确提及是否需要做笔录。二、操作流程
在实践中,做笔录通常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申请人到场陈述:根据法释〔2012〕31号第8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到场陈述。此时,人民法院会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陈述内容。 法院调查取证:在少数情况下,为了查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等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自行调查取证。此时,人民法院也会制作笔录,记录调查取得的证据。总体而言,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是否做笔录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会通知申请人到场陈述或自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三、证据作用
笔录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包括:
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证明:笔录可以记录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等诉讼请求内容,作为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证据。 申请保全财产必要性的证明:笔录可以记录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证明申请保全财产具有必要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结果的证明:笔录可以记录人民法院在自行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如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等,证明人民法院已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为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提供事实依据。四、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如实陈述:如果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到场陈述,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等内容。虚假陈述可能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保全财产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欠条、借条、合同等。证据材料越充分,人民法院越可能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做好笔录笔录:如果人民法院制作笔录,当事人应当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有错误,及时提出更正。笔录一旦形成,将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五、裁判文书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保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已明确申请查封的银行存款额度为200,000元。本院办案人员已通过电话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按照请求数额100,000元申请保全,申请人表示明确同意。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且申请保全数额与其诉请数额相比比例较小,不存在申请人以保全为由迫使败诉的被申请人放弃抗辩,造成事实审判负担加重的风险。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提及的上述情形足以体现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故无论《笔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性形式要件,均不影响保全裁定生效后的效力。六、总结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是否做笔录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会通知申请人到场陈述或自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笔录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保全财产必要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结果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材料、做好笔录笔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