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欠款人涉嫌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配合执行有一定难度的,被执行人实际下落不明,也无法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的,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严谨性,以及有效执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启动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二)需要冻结的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三)需要限制被告或者被执行人转移、处分其不动产或者查封、扣押的动产的; (四)需要扣留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收入的; (五)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
1.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 被执行人主体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3.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 提交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 1.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2.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3. 限制转移、处分不动产; 4. 扣留收入。
保全期限一般为6个月,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延期。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立即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裁定作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3. 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发现的; 4. 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有违法行为的; 5.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 2. 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保全申请。 3.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将对被执行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4. 被执行人恶意对抗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