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保全的财产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申请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财产。
对于已经保全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主动和解:权利人和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注销保全措施,处分保全财产。 申请变价:权利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价保全财产。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变价,并指定变价方式、期限和程序。 执行判决:如果权利人取得了胜诉判决,则可以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并非所有保全的财产都可以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保全财产包括:
已经被申请人和有关人转移、隐匿或者依其他方式处分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妨碍物义务的强制执行标的物; 已经判决归申请人所有的尚未交付的财产。权利人执行保全财产,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执行,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裁定书或仲裁保全决定书; 有权处分保全财产的证明文件; 对保全财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其他必要的材料。执行保全财产时,需要考虑以下限制:
保全期限的限制: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此时不得再对该财产进行执行。 保全范围的限制:保全措施仅针对特定财产,对于未被保全的其他财产不得进行执行。 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对保全财产中属于第三人所有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财产不得进行执行。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期限届满;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已经保全的财产能否执行,需要具体分析财产的种类、保全的范围以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等因素。权利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