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 债权人有理由担心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为:
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或仲裁庭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法院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或仲裁庭执行财产保全如果财产保全对方确实没有钱,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不会采取抓人的措施。这是因为抓人是一种强制措施,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而不是保全程序的范畴。
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抓人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抓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适用,即在债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会被抓人。
如果法院或仲裁庭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出申诉或上诉 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供新的证据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必须正当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过度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后及时通知对方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措施,但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钱,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不会采取抓人的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明确申请原因,合理确定范围,按要求提供担保,及时通知对方。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债权人可以采取申诉、上诉等措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