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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财产保全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06-0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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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财产保全的依据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制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裁定顺利执行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法律对于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依据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

二、有证据证明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证据证明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被执行人具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故意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不符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履行有困难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还应当审查判决或者裁定的履行是否困难。如果判决或者裁定的履行没有困难,法院一般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判决或者裁定的履行有困难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采取执行措施将影响公共利益

四、不及时保全将会使申请人蒙受重大损害

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及时,将会使申请人蒙受重大损害,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保全将会使申请人蒙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不及时保全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正在下降,不及时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五、其他具有保全必要的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规定的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具有保全必要的特殊情况。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他具有保全必要的特殊情况包括:

被执行人涉嫌犯罪 被执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被执行人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六、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扣押、提取收入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种类。

七、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即行终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包括:

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協助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以上就是接受财产保全的依据。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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