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涉案财产采取特定措施,以防止其隐匿、转移或变卖,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性临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民事权利要求
2.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3.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在原有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认为仍需要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2. 证明申请人继续请求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
1. 是否符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
2.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 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后,可以作出下列裁定:
1. 准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
2. 驳回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
如果法院准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明确继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تعیی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期限
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财产保全期限的期限,原财产保全期限为6个月,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3. 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 原告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未开庭的
5. 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未追加必要的相关权利人参加诉讼,经法院责令追加,当事人逾期未追加的
难点一: 申请人难于提交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的证据。
对策: 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可能的证据,如被申请人的不良信誉记录、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的证据等。
难点二: 法院对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过于严格。
对策: 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继续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难点三: 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 及时提起上诉,争取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诉前保全或证据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是民事诉讼中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在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