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夫妻财产保全: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转移财产的;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 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者数项:
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查封、扣押、提取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禁止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当事人申请夫妻财产保全,除满足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 保全请求明确,具体,符合法定程序; 提供担保,以保证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能够对被保全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诉讼的裁定,裁定不予准予诉讼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逾期未作裁定的,保全效力视为解除。
人民法院准予诉讼后,继续保全原财产或者另行采取保全措施,时间不超过诉讼审理终结前的15日。对于承担法定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等第三人,保全时间可以延长至诉讼审理终结前的30日。
对于夫妻财产保全,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保全,以免对方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 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按时提供担保,保证保全措施解除后,能够对被保全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配合人民法院工作,避免保全措施因逾期解除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保全是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措施。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