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防止某人在诉讼终结之前処分其资产。法庭可在存在以下情况时颁发财产保全令:
被告可能转移或隐匿其资产,以逃避付款或满足判决 被告即将破产或无力清偿 被告正准备逃离司法管辖区财产保全令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财产和/或其他资产。这可以防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前処分其资产或将其带到境外。
由于财产保全,通常可获得对被告的专属管辖权。这是因为:
被告自愿向管辖权认输:当被告同意财产保全令时,他们也被视为同意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即使被告不在管辖区内,法院仍可以通过长臂管辖权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前提是有充分接触该管辖区。要获得因为财产保全而获得管辖权,原告必须:
向法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令的动议:该动议应包括:(a) 证明被告资产面临危险的宣誓书;(b) 证据,如银行对账单或财产清单,以证明被告拥有资产;和(c) 申请冻结特定资产的请求。 为动议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告将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需要财产保全令。法官将评估证据并决定是否发布财产保全令。一旦发布财产保全令,原告将被视为已获得对被告的专属管辖权。这允许原告继续诉讼,即使被告不在管辖区内。
虽然因为财产保全通常可以获得管辖权,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
财产保全令被撤销:如果发现财产保全令是基于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获得的,则可以撤销财产保全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会获得管辖权。 被告无足够关联性:即使存在财产保全令,法院也可能不会行使管辖权,如果被告与管辖权没有足够的联系,以至于违反正当程序。 未提供合理通知:如果被告未被充分告知财产保全令的程序或听证会,法院可能不会行使管辖权。财产保全可以是获得对被告管辖权的一种有效工具,即使该被告不在管辖区内。然而,要获得因为财产保全而获得管辖权,原告必须证明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并且被告与管辖区有足够联系。法院还将考虑是否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告发出通知,以及是否撤销了财产保全令。在法院对被告拥有专属管辖权后,原告可以继续诉讼,直到做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