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执行,法律赋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那么,财产保全中是否包括现金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财产泛指具有金钱价值,依法可以流通转让或实现经济利益的任何物品或权利。具体包括:
动产: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牲畜等。 不动产: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林木等。 无形财产:不能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其他财产性权利: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债权、投资份额等。现金是一种可携带、可流通的货币,也是价值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现金是流通中的货币。因此,从财产的定义来看,现金属于具有金钱价值、可以流通转让的动产,符合财产的特征。
财产保全的范围由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不宜移动的财产 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现金是一种具有金钱价值、可以流通转让的动产,且可以长期保存,因此属于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对于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法律规定了如下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扣押、查封、扣留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品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 责令提供担保对现金的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采取冻结存款、汇款的方式。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实现对现金的优先受偿权。
现金一旦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将受到以下限制:
不能取出、转账被冻结的存款、汇款。 可能被强制划拨用于支付执行款项。 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生活。当诉讼或仲裁结果确定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解除后,当事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恢复处分权。
综上,财产保全包括现金。现金作为可流通转让的动产,符合财产的特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可及的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实现对现金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