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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财产保全案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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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财产保全案件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同性质的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或者处分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监视被申请人的通信、账簿、单证、电子存储介质以及其他相关物品。

**三、保全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财产转移给他人,逃避清偿其到期债务的行为,且此种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 申请人有财产利害纠纷,起诉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者有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意图及行为的。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职业。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职业。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范围、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五、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15天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六、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指定保管人保管。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存款、汇票、支票等票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保证。

**七、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情形,致使保全措施不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八、责任承担**

申请人因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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