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此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如果当事人被申请了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不动产和限制转让等。法院在受理诉讼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足以证明请求保全的客观事实 有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不超过必要限度 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但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必要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异议之诉的裁判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会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将责令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裁定财产保全符合条件,将驳回异议之诉。
当事人亦可选择提供擔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擔保是指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一定數额的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以擔保被申請人不轉移或隱匿財產,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生效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能够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变更或追加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变更或追加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也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如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未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导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保全的财产由执行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保管。当事人未经许可,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临时措施,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裁判。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于被保全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