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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4-06-05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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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

一、引言

房屋买卖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房屋买卖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然而,如果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存在瑕疵或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二、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的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过1个月;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司法实践,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的具体条件还包括:

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 具体行政行为是房屋买卖财产保全决定; 该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的程序

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被申请人的名称; 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 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交日期。

2. 受理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

4. 组织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组成复议合议庭,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意见,提供证据,申请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5.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做出以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 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 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的常见争议

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中常见的争议包括:

1. 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重点审查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1条等相关规定。

2.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存在错误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存在错误,如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

五、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的救济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总结

房屋买卖财产保全行政复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遇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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