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而依法对其财产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行为。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2.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仲裁协议,且仲裁程序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 申请人具有合理根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需要保全。**3.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
仲裁财产保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3.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种类及保全期限。**3.2 审查受理**
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作出决定。
**3.3 裁定准许或驳回**
仲裁庭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制作保全裁定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の種類、保全期限等内容。
对驳回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制作驳回裁定书,说明理由。
**3.4 执行保全**
保全裁定经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保全。执行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4.解除仲裁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的目的是为解决仲裁争议而保全的财产已不具有保全必要。 仲裁庭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解除申请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经仲裁庭审查后作出裁定。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5.仲裁财产保全的效力**
仲裁财产保全裁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执行裁定。
仲裁财产保全效力期限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3年。在此期间,若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当办理保全续展手续。否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6.注意事项**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应当及时。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迹象时,应当及时申请保全。 申请证据充分。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以及申请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谨慎使用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