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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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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前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因工伤等劳动争议发生仲裁前,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企业转移财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仲裁前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临时性:财产保全只是一项临时措施,并不影响最终裁决结果,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紧急性: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证明企业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并且延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保全对象: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限于与仲裁争议标的相当价值的企业财产,不得超过仲裁金额。

一、财产保全程序

1. 申请主体 工伤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申请。

2. 申请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劳动者胜诉的证据难以执行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仲裁申请提交后30日内,超过30日不予受理。

3. 申请材料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4. 审查处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并对保全财产作出详细说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5. 执行财产保全 对劳动争议标的物的范围有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对劳动争议标的物的范围予以界定;对已裁定的劳动争议标的物范围有争议的,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委员会裁定执行财产保全后,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执行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措施; 对隐匿的财产,责令企业公开财产情况,提供担保,限期交出; 对转移的财产,责令企业限期追回,恢复原状; 对被转移的财产,如果无法追回的,由企业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裁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仲裁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经审查,认定企业没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劳动者胜诉的证据难以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仲裁申请或者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撤回仲裁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要求配合执行解除保全措施。

四、工伤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劳动者在工伤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尽早申请:《仲裁法》规定,必须在仲裁申请提交后的30日内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将不予受理。 收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并且延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简要说明: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简要说明劳动争议的有关情况和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专业协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

案例: 2021年,李某某因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李某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提交仲裁申请后,李某某发现其所在公司有大量资金外流,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所在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且延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准予保全。仲裁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查封了李某某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防止了公司的财产转移。

结论: 该案例表明,劳动者在工伤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转移财产,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提交申请,并根据需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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