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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裁定
发布时间:2024-06-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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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裁定

一、案情概述

许某与某住建局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许某申请对被告某住建局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被告某住建局指定银行账户内的3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6个月。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予以保全: (一)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二)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三)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存在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关。

2. 有证据证明存在保全必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或者有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

3. 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应当以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四、本案财产保全的理由

1. 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许某提供了证据证明某住建局有转移、隐匿其存款的风险,包括该公司正在进行大量资金交易,有空壳子公司等情形。

2. 有担保措施:许某提供了担保,如有必要,愿意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1. 冻结银行账户:法院裁定冻结某住建局指定银行账户内的300万元存款,期限为6个月。

2. 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于冻结指定银行账户内的300万元存款,不涉及其他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1. 效力范围:对本案被告某住建局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

2. 效力期限:6个月。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保全的程序: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担保情况等。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裁定。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诉讼请求、有无保全必要、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不当保全的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法院错误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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