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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6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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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当事人:甲方(申请人)VS乙方(被担保人)

裁定理由:

经审理查明,甲方作为申请人向本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权益。甲方声称其与乙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法院依法受理了甲方的申请,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在审理过程中,本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独立、公正地审查了相关证据。经查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务纠纷系真实存在,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乙方向本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义务,并提供了担保材料作为保障,以免甲方受到不当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乙方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提供了担保物或相关担保方式,已经达到了保障甲方权益的目的。同时,在审理中,甲方也没有对乙方提供的担保材料表示异议。

鉴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审查了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后,本法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本法院解除对乙方名下房产、存款、其他财产的冻结及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2.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诉讼结果确定前的任何时间内能够行使其诉讼权益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二、其他事项

1.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其间争议,并将达成的协议在一个月内向本法院提交备案。

2. 如甲方和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未履行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再次向本法院申请执行程序。

以上裁定为终审判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判长: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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