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一审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劳动争议中涉及的财产采取限制或查封的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履行仲裁裁决。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请求权,即仲裁申请成立;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产等逃避履行仲裁裁决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范围。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 仲裁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和数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准许;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劳动仲裁一审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以下财产:
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被申请人的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被申请人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 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执行。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将被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违反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义务; 不存在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 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自觉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申请人。
在劳动仲裁一审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执行单位采取的保全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