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是否需要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或者有其他情况可能导致败诉方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被告处分、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或者有其他情况可能导致败诉方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 诉讼请求明确,内容合法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后,会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当事人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协助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需要继续,如果不继续保全,应当解除保全,如果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作出继续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或解除。撤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错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撤销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消除需要保全的危险,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立案后是否需要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或者有其他情况可能导致败诉方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种类、条件、程序、期限、解除以及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