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指法院在申请人不能确知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经依法享有保全申请权的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裁定或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申请人确因客观的不能获知被申请人财产的信息,如被申请人通过虚假住所等方式规避执行; 申请人虽然知道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信息,但该部分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他财产。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享有保全申请权的证明;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无具体财产信息或者已知财产信息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或决定,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
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的效力如下: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主动报告财产清单。若其逾期未主动报告,或者报告不全面、不真实,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申请人明确具体财产信息并提供证据后,可以中止或解除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措施,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具体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异议的申请。如经审查属实,法院将驳回被申请人的保全异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可以被解除的情形包括:
无财产信息保全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保全财产超出申请执行数额且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经过一定期限,被申请人仍未提供其财产信息; 其他情形。法院解除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措施后,将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采取,申请人不得私自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风险,否则法院可能驳回保全申请; 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无具体财产信息保全是一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积极向法院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及时清偿,防止被申请人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