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投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本制度允许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之前,向主管机关注册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投诉审理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申请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投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为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存款、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方式。申请投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据材料 担保书申请投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注册提出申请。 主管机关注册调阅证据,审查担保的合法性。 主管机关注册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主管机关注册裁定生效,财产保全措施立即执行。主管机关注册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采取其他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对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真实或者不合法,主管机关注册可以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投诉未被支持,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投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机关注册提出异议。主管机关注册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注册申请复议。
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原告撤回投诉,或者主管机关注册发现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价值,或者发现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数额不符,或者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的条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投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准确反映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事实。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 担保充分,能够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的金额或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 程序正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齐全,避免因材料不齐而延误保全时效。投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该权利,避免滥用。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主管机关注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违反规定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