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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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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害的可能; 申请人是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人; 被申请人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 保全措施不得使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江苏省法院的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扣押、冻结:查询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案外人是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转让、隐藏、变卖、损害或者冻结其财产。 留置:保留具体物品,不让被申请人转移、毁损。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隐藏、变卖、损害财产。

四、申请和审查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保全金额确定担保措施; 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

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变更:

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继续执行; 裁定保全措施的法院对本案作出最终判决; 裁定保全措施的法院发现财产保全的裁定有错误; 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六、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执行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送达保全决定或通知:将保全决定或通知送达被申请人; 查封、扣押、冻结:根据保全决定或通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处理被保全财产: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登记、保管、变卖或拍卖; 执行完毕:在保全措施解除或变更后,将被保全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七、江苏省法院近年来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案例

近年来,江苏省法院审理了多起与财产保全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 王某诉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李某施工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工程款。因王某担心李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对王某的申请予以支持,查封了李某的3处房产。 * 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敲诈勒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缴犯罪所得并向遭受犯罪侵害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赔偿损失。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张某转移财产,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查封了张某的2处房产和1辆汽车。

八、结语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江苏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江苏省法院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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