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执行局是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执行局的职责范围,经常引起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提起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的遗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其诉讼请求实现的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
申请主体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适用范围仅限于遭受、可能遭受损失的涉诉财产。 采取措施前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第2条规定,执行局是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进行搜寻、扣押、处分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机构。
结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执行局的职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诉前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局的职责范围。
理由: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利害关系人,而执行局的执行对象是义务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涉诉财产,而执行局执行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前财产保全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才能采取,而执行局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无需经过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如下:
1. 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裁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局的职责范围。诉前财产保全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申请和执行均由人民法院负责。